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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备工作的通知
贺党办〔2024〕107号
2024-12-02 15:54:0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12-02 15:54:00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场、街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区市属各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区、市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请假审批报备工作要求。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充分认识请假审批报备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执行领导干部请假报备有关规定。全县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及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含出差、学习、出访、离岗休假、探亲、就医等)均需按规定履行审批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因事离宁外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分管县领导审签后,提前向县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严禁边请假边外出,甚至先走后报、事后补假行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外出、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及时向县委主要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时要及时补报相关手续。获准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并在批准期限内返回;因故逾期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县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同意后予以延假。

  二、严格提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县处级领导干部、各乡镇场(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在职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请假,须提前3天向县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详细说明请假事由、请销假时间、外出地点以及请假期间工作交接人等情况,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准假。县处级领导因公因私请假需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经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各乡镇场(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含人大、政协委室主任和宁夏贺兰工业园区部室负责人)因公因私请假需由县级分管领导和归口县人大、政府、政协、宁夏贺兰工业园区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全县其他在职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请假需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经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全县其他干部因公因私请假由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既无紧急特殊情况又不按要求提前3天履行请假手续的,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将按照规定不予受理报批有关请假手续,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监督管理工作。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请销假管理,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请假,尤其是要加强请假外出计划统筹,注重实际、讲求实效,不得组织或参加与实际工作关联度不大、无实质性内容的外出公务活动,坚决杜绝不必要的外出活动。正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未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请假外出。各乡镇场(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外出。领导干部获准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转。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市、县有关规定,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报销规定,带头讲规矩、守纪律,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严格按规定做好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备案表电子版可在贺兰党建网上下载)。县委办和县委组织部要将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对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批手续和有关报告备案规定的,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贺兰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请假审批备案表

  2.贺兰县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请假审批备案表

  中共贺兰县委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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